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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首批!奉贤区2022年度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工作正式启动!
日期:2022-06-21 浏览
近日,上海各个区陆续开始启动2022年批次本市户籍和非沪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工作,奉贤区作为全市首批启动的区之一,今天是奉贤区2022年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受理工作启动的第一天。

早上9:00,就有第一批市民前往南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的住房保障窗口进行咨询办理。在这里提醒各位市民,前来办理业务请全程佩戴好口罩,进门前需出示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主动扫描“数字哨兵”,保持社交距离,严格做好个人防护。



受理中心跨前一步、早作预案,为保障这20天集中办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受理工作的有序进行,在原本的1个住房保障专窗旁临时增加了1个咨询辅助工位,大大提高了办理效率,同时也减少了市民排队等待的时间。今天首日,共有17名市民前来递交了材料,其中本市户籍16名、非本市户籍1名。



据住房保障经办人员邹萍介绍,“今年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条件与往年保持一致,但在财产审核方面,今年比往年更加严格。财产信息一定要确定好,前几年是可以补材料,但今年没办法补材料了,如果没在第一受理时间跟窗口工作人员表达清楚的话,会直接终止办理,而且今年这一批次的保障房申请也没有资格参加了,所以这个比较关键。”



据了解,奉贤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最终房源的确定将按照受理申请户数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市民在申请受理结束后,房管部门将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户口年限、婚姻状况、住房面积、经济状况等核查工作,整个核查过程将持续3个月左右。邹萍说:“基本在9月底就能差不多完成审核,届时市民到11月底就可以选房,12月进入签约阶段,基本在12月底能结束完整的流程了。”



这就为市民朋友们奉上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攻略,广大符合条件的市民都可以前来咨询办理哦!

奉贤区2022年(本市户籍、非沪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受理工作将于今日正式启动,具体内容如下:

1

申请受理时间

自2022年6月20日至2022年7月10日正式受理

2

南桥镇申请受理地点

南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二楼大厅3号、4号窗口

联系电话:67196046-204、67196046-205

开放时间:8:30-11:30,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址:南桥镇新建西路160号B楼

3

申请条件

本市户籍居民



非本市户籍居民



具体以《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沪府发〔2014〕53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8〕27号)文件为准。

点击查看详情:

上海市城镇户籍居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须知(二〇二二版)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须知(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二〇二二版)

5

申请审核流程和办理时限申请时限图



最后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一些热门问题,什么是“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可以转让吗?你想知道的问题这里都有!

什么是“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是指符合国家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面向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2019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非本市户籍家庭同时符合居住证和积分、住房、婚姻、缴纳社会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入和财产条件的,也可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可以转让吗?

依据相关文件规定,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可以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取得完全产权;或是由经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优先购买。两者均是按照届时的市场评估价格执行,按照相应的份额进行交易。

非本市户籍家庭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取得不动产权满5年后,其交易管理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若购房人的户口迁入本市的,可参照本市户籍家庭的相关政策执行。

那么问题来了!!!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代理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吗?

当然不可以啦!

购房人可以擅自转让、赠与、出租、出借吗?

当然也是不可以啦!

违规会受什么处罚?

①购房人、同住人

依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购房人和同住人应当按照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的约定使用房屋,并且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转让、赠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二)擅自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三)设定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四)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购房人、同住人违规使用房屋的,房屋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购房人、同住人有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损坏承重结构、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分等其他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物业管理等相关规定处理。

购房人、同住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使用房屋且逾期未改正的,房屋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腾退住房,并禁止5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

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依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违规代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出租等业务。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违规代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出租业务的,由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处3万元罚款。

同时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九)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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